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对《关于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市场主体、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拨打电话提出意见,联系电话:57500439
2.通过邮寄信函提出意见,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2号楼1号A座1704室,邮政编码:113006
3.通过传真提出意见,传真:57500905
4.通过邮箱提出意见,邮箱:fssfgwjgsfk@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
附: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关于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经过价格调查,结合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抚发改发〔2020〕349号执行情况,现就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市、区民政部门建设和管理的以及社会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价格要按照民政部门批准墓穴建设高、中、低档要求,体现公益性公墓普惠性,同意公益性公墓中档和低档墓穴价格继续执行原标准,即:中档墓穴3400元/个、低档墓穴2400元/个。考虑高档墓穴主要应丧户特需和个性化需求,根据墓穴建设和维护管理成本增加的情况,在丧户自愿选择前提下,高档墓穴销售价格以原墓穴价格标准5200元/个为基准价,相应再向上向下浮动50%,要求提前价格公示,签订协议。以上公益性公墓价格包括墓穴建设成本费和墓穴20年的维护管理费。其中,墓穴建设成本费包括墓穴建造成本、施工成本,刻字费、安装费等。各等级墓穴质量标准由民政部门确定,要求按照规划的高、中、低档公益性墓穴区平面图实施。市、县、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等级和维护管理标准按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丧葬用品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原差率控制幅度,进销差率为30%,公示后执行。
三、各县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和管理的公益性公墓价格本着从低确定的原则,继续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制定。
四、市、县、区公益性公墓要设置惠民安墓区,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除墓穴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具体免收墓穴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的对象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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