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对《关于我市市区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市场主体、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拨打电话提出意见,联系电话:57500439
2.通过邮寄信函提出意见,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2号楼1号A座1704室,邮政编码:113006
3.通过传真提出意见,传真:57500905
4.通过邮箱提出意见,邮箱:fssfgwjgsfk@163.com
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在2024年5月19日前。
附:关于我市市区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通知
关于我市市区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通知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0号)规定,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结合我市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市区农业用水价格继续由供方与终端用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各县农业用水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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