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对《关于制定棚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市场主体、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拨打电话提出意见,联系电话:57500439
2.通过邮寄信函提出意见,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2号楼1号A座1704室,邮政编码:113006
3.通过传真提出意见,传真:57500905
4.通过邮箱提出意见,邮箱:fssfgwjgsfk@163.com
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在2024年5月19日前。
附:《关于制定棚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通知》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关于制定棚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
收费指导价的通知
为落实市政府《抚顺市早期(2005 -2009年)棚改小区维修改造工程和建立后续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18〕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通知》(抚政办发〔2021〕41号)精神,做好我市棚改、老旧小区集中维修改造后续物业管理工作,经过价格调查,走访、座谈,结合收费执行情况,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决定对棚改、老旧小区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确保棚改、老旧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服务。
一、我市市区棚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项目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共用部位维修维护服务内容包括整栋房屋的屋顶、梁柱、承重墙体、基础、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内天井以及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和墙面粉饰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服务内容包括整栋房屋共用的下水管道、垃圾通道、避雷装置等。
二、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收费标准按照房屋建设面积每月0.3元/平方米;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按照房屋建设面积每月0.50元/平方米。
三、收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时,不允许收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的滞纳金、违约金等乱收费。
四、落实市政府要求,各城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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