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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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借用外债平稳有序进行,稳定市场预期,现就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如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可在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请有关企业合理制定发行计划,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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