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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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次委务会通过 2021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公布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网址:http://www.gov.cn/zhengce/2021-08/01/content_5713305.htm
第二十六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或有关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约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列入失信企业(自然人)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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