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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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的通知》(抚价发〔2001〕26号)规定,1.凡于1984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现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40元不变。2.1985年到1995年期间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由1.40元调整为1.60元。3.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每平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由1.40元调整为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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