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抚顺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抚住建规〔2024〕3号),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办法,由居住地街道、社区协办申报缴纳。征收标准为每户每月4元。
(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抚部队、非义务教育学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单位上年末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月1元计征(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征收标准按每人每学年4元计征,由学校负担)。
(三)露天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月0.5元。
(四)从事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办法,征收标准为大型、重型车辆每月每台10元,中小型客车、中轻型货车、出租车每月每台5元,其它机动车辆每月每台3元。
(五)宾馆、招待所、旅社、商场、餐饮及医疗院所等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计征。征收标准:
1. 宾馆、招待所、旅社、医疗院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3元。
2. 各类商场、商店、超市、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5元。
3. 餐馆、酒店、酒吧、茶座、咖啡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8元。
4. 其它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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