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4.9%和9.9%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2021年,全省保障低保对象99.54万人,累计发放保障金46.78亿元;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705元/月和6107元/年,增幅分别达到4.9%和9.9%。
过去一年来,我省基本民生保障基础不断巩固。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160元/月、737元/月,增幅分别达到8.2%和10%;孤儿集中、分散供养保障人均标准分别达到2048元/月、1629元/月,增幅分别达到6.6%和11%;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补助标准增幅达7.5%,城乡之间、地域之间救助差距进一步缩小。全面落实取暖救助政策,为74.26万户发放4.3亿元冬季取暖救助金。发放城乡临时救助金0.82亿元,实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13.89万人次。全省9536名民政干部走访91.9万户困难家庭,发现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11527件。各地12345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普遍开通。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和专项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建设完成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0个、乡镇(街道)社工站190个。民政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加速推进,编制完善全省民政政务服务事项、公共(便民)服务事项、行政备案事项等目录和服务指南。
2022年,全省民政系统将重点做好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着力提升社会事务服务水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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