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抚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和重新公布以下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7〕54号)
二、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抚顺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81号)
三、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76 号)
四、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78号)
五、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16号)
六、重新公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6〕18号)
七、重新公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实施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39号)
八、重新公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车辆禁止驶入限行路段的通告》(2016年11月14日发布)
九、重新公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62号)
十、重新公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6〕6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重新发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公布之日起算。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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