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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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发改局,水务局: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0号),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结合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市区农业用水价格继续由供方与终端用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各县农业用水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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