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即再取消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50%的工作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大力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9月15日,我省下发《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式取消下放调整1005项省级行政职权,其中取消109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县(市、区)政府行使720项,调整176项,承接国家下放和新的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14项。
在此次取消下放省级行政职权工作中,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行政干扰,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最大限度赋予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经营管理权,省直相关部门“法”“理”兼顾、逐项论证,大力减权放权。一是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应放尽放”和“外省放我省也应放”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投资审批、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教育医疗等领域加大放权力度,提高放权含金量。二是不仅下放行政审批权,同时也下放行政执法权,实现了审批权与监管权同步下放,解决了审批权与监管权不匹配的问题。三是以减少省级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为重点,将一些更适合基层实施的行政检查权、处罚权最大限度下放,解决多层次重复执法问题。
此次放权,取消109项、下放720项、调整176项,涉及33个部门,具有含金量较高、下放种类较全两个明显特点。涉及投资审批、市场准入、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教育医疗等领域,如省发改委下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省生态环境厅下放的“排污许可”等,将为企业在建筑工程申请、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带来便利。首次下放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解决了近年来只下放审批权不下放监管权的弊端,实现了放权同步协调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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