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事项目录(2022年5月19日整理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第六条 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管理。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第四条 规范项目管理。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18〕5号)第二条 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项目核准业务。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2.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条 农业水利。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一条 农业水利。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水库、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3.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二条 能源。输油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4.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二条 能源。输气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5.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二条 能源。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二条 能源。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6.热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二条 能源。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二条 能源。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7.公路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三条 交通运输。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三条 交通运输。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8.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三条 交通运输。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三条 交通运输。内河航运: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9.水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二条 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二条 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0.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三条 交通运输。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三条 交通运输。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1.风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二条 能源。风电站:由各市政府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二条 能源。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由各市政府核准。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3.除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外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4.核准项目变更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5.核准项目延期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审批科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6.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九条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中《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九条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1.受理责任:(1)向项目申请人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2)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当场告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节能报告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单位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核。 3.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由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节能文件评审批复。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将节能文件评审批复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对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资源科 | |||||||
3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列明申请项目核准所需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3)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已列入抚顺市专项建设规划。 3.决定责任: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许可意见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管道科 | |||||||
4 |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244 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30万吨以下)审核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通过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审批的,出具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能源科 |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245 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30万吨以下)审核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通过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审批的,出具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能源 科 | ||||||||
5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委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相关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成绩出色的价格监测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价格监测科 | |||||||
6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受奖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材料初步审核及备案,并作出决定,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推荐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或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奖励。 3.现场核查:市发展改革委接受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酌情向市人民政府推荐奖励 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奖励的,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将批复送达申请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资源科 | |||||||
7 | 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1.受理投诉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须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调查取证责任: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3.组织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责任: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涉案相关情况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4.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责任: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驳回其投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科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1.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此项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2019〕31号)中明确市级权限。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2.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此项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2019〕31号)中明确市级权限。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3.项目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 审批科 | 此项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2019〕31号)中明确市级权限。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4.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5.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6.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和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7.新建车用燃料电池堆/系统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8.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9.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10.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委规章】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备案证明;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9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委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28号) 【规范性文件】1.《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规定:各市每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申请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规划项目,再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材料。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 1.受理责任: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2.报批责任: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于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需要市级财政做担保,因此报市政府批准。 3.报送责任: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初审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外资科 | 此项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2019〕31号)中明确市级权限。 | ||||||
10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转报 | 2.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中明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应于1个月内向我委备案。 | 1.受理责任: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2.初审责任: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 3.报送责任: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初审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外资科 | 此项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2019〕31号)中明确市级权限。 | |||||
11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定价目录》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价格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审核。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价格申请。 4.送达责任:将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 |||||||
12 | 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二号,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一)未经信用主体同意,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 对信用主体进行虚假评级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四)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1.检查责任:对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反《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2.责令改正责任:对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3.处罚责任:按照《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违规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财信科 | |||||||
13 |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及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科 | ||||||
13 |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及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科 | ||||||
13 |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立案调查。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后及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科 | ||||||
14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令,2014年7月30日颁布)第二十九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该事项已下放至市级发改部门。 | 1.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查。 3.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被检查单位。 4.对违反煤炭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5.形成检查报告通报有关部门。 | 能源科 | |||||||
15 | 对商品煤质量不达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委规章】《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6部委第16号令,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第四章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该事项已下放至市级发改部门。 | 1.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查。 3.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被检查单位。 4.对违反煤炭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5.形成检查报告通报有关部门。 | 能源科 | |||||||
16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4.告知责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6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4.告知责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6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依法备案项目信息且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4.告知责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6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4.告知责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科 | ||||||
1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发〔2018〕168号) (十二)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 1、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对管道企业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管道建设、运行维护、事故处理、停用报废等环节安全生产义务的行为和情况有检查和责令整改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发现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非法行为和情况,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罚责任:对管道企业存在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行为且未按期整改的,有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方行政处罚的责任。 4、告知责任: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处置责任: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管道外部安全隐患负有及时组织排除的责任,对发现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有依法予以查处的责任。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管道 科 | ||||||
1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发〔2018〕168号) (十二)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 1、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对管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法律规定的危害管道安全行为、违法修建的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在管道安全范围内非法违法施工作业等的行为和情况有检查和责令整改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发现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非法行为和情况,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罚责任:对管道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存在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且对未按期整改的,有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方行政处罚的责任。 4、告知责任: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处置责任: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管道外部安全隐患负有及时组织排除的责任,对发现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有依法予以查处的责任。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管道 科 | ||||||
1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发〔2018〕168号) (十二)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 1、责令整改责任:依据检查和管道企业及群众举报,对单位和个人实施法律规定的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责令整改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发现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非法行为和情况,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罚责任:对单位或个人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且未按期整改的,有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方行政处罚的责任。 4、告知责任: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处置责任: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管道外部安全隐患负有及时组织排除的责任,对发现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有依法予以查处的责任。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管道 科 | ||||||
1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发〔2018〕168号) (十二)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 1、责令整改责任:依据检查和管道企业及群众举报,对单位和个人实施法律规定的五种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有责令整改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发现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非法行为和情况,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罚责任:对单位或个人实施五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且未按期整改的,有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方行政处罚的责任。 4、告知责任: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处置责任: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管道外部安全隐患负有及时组织排除的责任,对发现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有依法予以查处的责任。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管道 科 | ||||||
18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1.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粮食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告知责任:粮食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执法科 | ||||||
18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2.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粮食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告知责任:粮食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执法科 | ||||||
18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3.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粮食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告知责任:粮食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执法科 | ||||||
18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4.对粮食出库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粮食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告知责任:粮食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执法科 | ||||||
18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5.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粮食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告知责任:粮食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执法科 | ||||||
18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6.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粮食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告知责任:粮食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执法科 | ||||||
19 | 对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入被检查对象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检查;依据职权规定调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粮食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并主动出示证件。 2.履行行政处罚程序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场处罚。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3.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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