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国家、省关于出租汽车重大节假日附加费的政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借鉴改革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3〕1071号)和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
进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交服务发〔2023〕28号)提出,已经有部分城市对运价结构进行了优化,其中上海、杭州、宁波、深圳等城市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
采取每单加收服务费的方式,加收重大节假日附加费,有效调动了驾驶员积极性,缓解了节假日期间“打车难”问题。“鼓励各市借鉴先进城市做法,以满足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
整机制实施、加收附加费等需要,降低运价改革实施难度,减轻经营者负担。”
(二)省内其他城市出租汽车重大节假日附加费情况
目前,营口市在2022年增加了重大节假日附加费,朝阳市2025年7月出台政策增加春节附加费,辽阳市2025年9月出台政策增加春节附加费,均为每运次3元。本溪、阜新、丹东计
划增加重大节假日附加费,每运次3元。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面临的困境
根据经成本调查测算,2024年调查日均载客次数较2020年下降约10%,经营者收入减少,影响了他们的运营积极性。春节期间部分经营者,通过违规营运增加收入,造成要高价、
拼客、拒载、擅自加收春节服务费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工作开展情况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体系,使出租汽车运价适应市场变化,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启动出租汽车重大节假日附加费工作。根据有关文件
规定,履行了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在充分考虑成本调查结论、行业发展状况、居民承受能力、全省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了市区巡游
出租汽车春节附加费定价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7号令);
3.《辽宁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4.《关于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交服务发〔2023〕28号);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借鉴改革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3〕1071号);
6.《辽宁省定价目录》。
三、主要内容
(一)春节附加费标准
春节放假期间(含调休),每运次加收3元。春节放假日期以国家公布的节假日通知为准。
(二)执行时间及范围
从2026年春节开始执行,执行范围为抚顺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三)有关要求
1.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要对经营者和乘客做好增加春节附加费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对受理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投诉件,做到调查处理到位、结果反馈到位、件件有着落,事
事有回音。
2.做好计价设备调试
合理安排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安装调试计划,确保设备更换调试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满足巡游出租汽车春节附加费调整和监管需要。
3.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加强行业监管,开展多种形式的驾驶员素质培训,积极发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雷锋车队的行业引领作用,不断规范驾驶员经营行为,提升服务品质,使其成为抚顺文化的
宣传者和推广者,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4.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和违反政府定价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利用计程计价设备调整为由产
生的各类议价行为。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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