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清理转供电电费不合理加价行为,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抚顺供电公司下发《转发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的通知》(抚工信电力〔2022〕32号),重新规范转供电的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
一、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未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各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农村土地与设施承包租赁等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供电的行为。转供电用电由转供电主体用电、终端用户用电、公用部分用电及损耗共同构成。转供电主体依照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和转供电主体分摊。
二、转供电电费的收取原则
在每个计费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价格变化、电价、电费构成等情况。转供电主体要向终端用户公示电费分摊方案。
三、电费分摊原则
(一)转供电主体用电及公用电费收取原则。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必须单独回路装表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收,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和停车场等用电必须单独回路装表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向终端用户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和停车场等用电费用,属于转供电主体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二)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体电费分摊原则。终端用户都已安装计量电量装置的,可按各计费周期内分表使用电量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终端用户分摊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分摊损耗电费
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到户电价×终端用户分表电量
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计费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总电
费÷总表电量
分摊损耗电费=转供电体总损耗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量÷总表电量
转供电体总损耗电费=到户电价×(总表电量-所有分表电量之和)
(三)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体电费分摊原则。转供电终端用户未实现全部安装计量电量装置的,转供电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和转供电政策,在遵循基本原则前提下,制定电费公平分摊方案,经代表面积过半和人数过半的终端用户同意后,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按计费周期进行核算、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方案对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具有约束力。
四、转供电主体乱收费诉求反映渠道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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