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管,全面提升我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确保企业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抚顺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与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管力度,推动增产稳供,助力我市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强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责任,形成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进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管长效机制。
(三)监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严把项目准入关口
(一)科学合理开发矿山。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开发矿山。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大中型矿山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原则上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配套的工矿类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使用三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以下各项工作均涉及各县区政府,不重复列出)
(二)严格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依据最新版本《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规定,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及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市级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越级核准或变相备案。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制发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等内容,特别是要在报告中做好尾矿库、废石场、废水、运输等生态环境影响方面分析,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同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办理并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其他相关手续。
对《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时限淘汰。(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严守环境准入审查关。全面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进行全面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落地。坚决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报批等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确保配套环保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实行安全设施设计实质性审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要求,严禁对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或者最低服务年限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部门:市应急局)
(五)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辽委办发﹝2022﹞19号)要求,为进一步从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风险,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实现低风险结论,在市委政法委备案后,方可予以实施。(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
三、严格监督管理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规范企业开采秩序,禁止超层越界开采。应急部门要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过程安全监管,加大对安全设施施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依法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获得审批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企业在建设运行中的监督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严厉打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及违法占用河道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七)细化工作举措。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具体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八)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力度。各县区要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对立项手续、用地审批、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核查,要把有关情况核查准确,彻底弄清底数,建立监管台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九)强化监督问责。各县区政府、相关市直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坚决扛起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政治责任,对落实产业政策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县区、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违规建设主体,要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相关报道:1.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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