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在招投标领域扶持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严禁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荣誉奖励、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打分条件。
二、小微企业在我市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持续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从而促进我市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针对新成立、规模小的施工类企业投标竞争力低,容易陷入“没有业绩一中标率低一无法承揽工程一经营困难”的恶性循环的问题,我市住建部门已拟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屋与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于工程总价不高于 800 万元、施工难度不高、不采用特殊技术的施工类标段,招标人不得设置过于复杂、脱离工程内容的评标标准,并且评标办法中不设置综合标、降低技术标分值比重。为降低小微企业投标难度、提升小微企业投标竞争力创造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目前该文件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感谢您对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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