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9号建议的答复
李理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抚顺市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和城东地区安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发展情况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缓解我国能源依赖、解决大气污染等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我市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出台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5〕5号),为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市共有抚顺牌照的新能源汽车427辆,其中小型车210辆、大型车217辆。大型新能源汽车中,以新能源公交车占所有大型新能源车辆的76%。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也在同步建设中。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约有244个充电桩(不含个人安装的充电桩),其中望花、新宾有16个公共充电桩可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运营服务,其余为专用充电桩,仅对公司内部车辆进行充电。
二、近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辽宁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规〔2019〕1号)等相关政策。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全力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运营、充电设施建设等工作。2019年共争取资金总计1972.5万元,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市交管部门在认真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免税政策,按照《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继续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抚发改审批〔2019〕315号),规定了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标准。2019年在高湾枢纽站、李石公交停车场建成30个充电桩,在城东公交停车场建成60个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基本满足公交公司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三、我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下步工作安排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5〕5号)要求,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及配套电网建设,结合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制定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兼顾未来应用需求的基础设施网络。
四、其他相关情况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9号)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但此要求非强制要求,所以大多数开发商由于成本原因未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
个人用户要安装充电桩,可拨打95598咨询,并到国网抚顺供电公司营业厅或下载“网上国网”APP申请报装,按照供电公司要求提供用电主体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物业出具同意使用充换电设施的证明等材料。新能源汽车车主也可通过“网上国网”APP寻找附近的公共充电桩来充电。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政府工作。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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