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4年3月26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键
2024年4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两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办法》(1998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42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二、《抚顺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6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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