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23〕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共同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辽宁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省清单服务项目与要求,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丰富清单内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健全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家庭信息,主动落实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加强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残联)
3.建立健全老年人便民关爱服务机制。利用“12345热线”、“辽事通”等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类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医保局、省残联)
4.健全能力评估和统计调查机制。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逐步实现评估结果全省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与人口普查制度相结合,建立健全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汇总、整理、发布统计数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能力。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
6.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市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55%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依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
7.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落实用地用房、水电热气等优惠政策,完善运营补贴、综合责任险补贴等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夯实服务队伍基础。在高(中)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完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实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奖补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服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9.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各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10.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床位利用率。探索公办养老机构通过转制为国有养老企业等方式进行改革。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优待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
11.拓展供给渠道。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发展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2.提升家庭养老服务能力。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照护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在社区层面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居家上门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倾力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14.推进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残联)
(六)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
15.强化综合监管。依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疫情防控等方面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16.推进标准化建设。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抓好部署推进。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本方案落实落地,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凝聚社会共识。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辽宁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辽宁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 项目 | 服务 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负 责单位 |
1 | 职工基 本养老 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厅 |
2 | 城乡居 民基本 养老保 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厅 |
3 | 老年人 能力综 合评估 | 辽宁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自愿申请,按照评估标准,由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其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进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 康委 |
4 | 高龄 津贴 | 辽宁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或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5 | 养老服 务补贴 | 辽宁户籍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 为80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6 | 养老护 理补贴 | 辽宁户籍经济困难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 为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其中,对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老年人,其养老护理补贴标准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7 | 困难残 疾人生 活补贴 和重度 残疾人 护理补 贴 | 辽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省残联 |
8 | 特困老 年人集 中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左右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左右确定。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9 | 特困老 年人分 散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选择居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左右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左右确定。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10 | 意外伤 害保险 | 辽宁户籍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至少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由民政部门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11 | 最低社 会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12 | 困难家 庭常年 病老年 人托管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经申请可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托管中心托管,省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托管对象补助标准。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13 | 探访关 爱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 |
14 | 家庭适 老化改 造 | 辽宁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等设施设备,打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居家养老质量。其中,已申请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进行适老化改造。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15 | 家庭养 老支持 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其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厅 |
16 | 优抚集 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由光荣院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省退役 军人厅 |
17 | 优先享 受公办 机构养 老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18 | 流浪乞 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给予食宿等生活照料;对查不清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老年人,超过3个月的,落户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19 | 乘坐城 市公共 交通工 具 | 全体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免费)支付乘车费用。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支付乘车费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除乘车费用。 | 关爱服务 | 省交通 运输厅 |
20 | 健康 体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 关爱服务 | 省卫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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