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的要求,在关于废止《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市政府143号令)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过程中,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策事项概况
1、决策事项名称:废止《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市政府143号令)决策事项
2、决策事项性质:规定废止
3、决策事项内容:《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市政府143号令)明确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煤沉陷区管理、治理及综合协调等工作,其所属的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地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沉区的相关工作。新抚区人民政府和东洲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所辖区内采沉区的管理工作。文件出台后,及时发现和制止一些违法建设,推动了采煤沉陷区居民避险搬迁,保障了采煤沉陷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规定》出台至今已经16年,一直未作出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多次经历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规定》已不适应当前采煤沉陷区经济发展和依法依规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决定废止《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同时颁布《新抚区采煤沉陷区管理细则》与《东洲区采煤沉陷区管理细则》。
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内容
1、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等,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
2、研究相关资料,实施社会调查,识别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判定风险程度;
4、结合分析结果,针对决策事项的风险程度和风险状态,确定初始风险等级;
5、针对风险因素和初步判定的风险等级;
6、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并评估采取防范措施后的风险等级。
三、征求意见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是否支持本决策,以及对本决策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为便于征求和整理公众对本决策事项实施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责任单位设立了联系电话,并计划召开专项座谈会。公众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按本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决策事项责任单位取得联系并登记,决策事项责任单位酌情确定是否召开座谈会。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期限
本次公告意见征求时间是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六、决策事项单位概况
决策事项单位: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郭女士024-57500816)
抚顺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刘先生024-58302236)
评估单位:抚顺市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毛先生024-53888061)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抚顺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
公告日期: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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