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应急供应网点管理,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供应作用,现对《抚顺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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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抚顺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抚顺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和管理,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粮食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维护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抚顺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与应急成品粮供应有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应按照“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与粮油储备网点、粮油加工网点、军粮供应网点和市场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四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行报备制,经各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各县(区)粮食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管理、检查、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
第六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立,应当遵循辖区人口的数量、行政区划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一定比例的原则合理安排。
(一)城区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按每3-5万人口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标准设立。
(二)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标准设立。
第七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在应急状态下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的能力。
(二)各乡镇(街道)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具备办公场所及库房,做到场地充裕、设施完备、交通便利、卫生整洁。
(三)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通讯设施设备。
第八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实行自愿原则。凡在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粮食加工、配送、销售企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考察、核实,根据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设置条件和实际需要选定。
第三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
第九条 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其选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统一挂牌,开展检查和工作指导。各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上报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如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增加、减少或其他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各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不断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另行选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行补充。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应急状态下,应当积极承担应急供应任务。除不可抗力外,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或故意不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非应急状态下,应当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督促检查,参加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行退出机制。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适时组织网点建设达标情况年度核查,发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确认不能继续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应及时退出,由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另行选择相应供应网点补充,并上报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交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应急设施。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选定条件的。
(二)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的。
(四)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经有关部门查实,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和存在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9日印发的《抚顺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试行)》(抚发改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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