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现就《关于继续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拨打电话提出意见,联系电话:57500439
2.通过邮寄信函提出意见,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2号楼1号A座1704室,邮政编码:113006
3.通过传真提出意见,传真:57500905
4.通过邮箱提出意见,邮箱:fssfgwjgsfk@163.com
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在2024年11月29日前。
附件:《关于继续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关于继续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经过价格调查,结合《关于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抚发改收费〔2021〕264号)执行情况,现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具有相应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负责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及处理工作,仍执行原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每日收取2.4元/床,按实际利用率核定,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协商收费。
(二)对无病床的医疗机构(卫生所、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宠物医院、具有医疗资质的美容院等)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200㎡以下(含200㎡)每月收取80元;建筑面积200㎡以上每月收取120元。
二、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医疗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与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按照处置标准收取费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改、卫健、生态、市场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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