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新调整的相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限制,原贷款办法规定“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现改为:“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为40年减房龄,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
二、提高二手房贷款限额,原办法规定:“购买二手房或拍卖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现改为:“购买二手房或拍卖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三、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记录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和二套房贷款利率。
四、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存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清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其还款能力需扣除商业银行贷款月偿还本息额度。
五、为支持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对青年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支持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青年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供不低于20万元贷款额度支持,此贷款额度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和还款能力的限制,其他相关政策不变。青年人是指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六、为强化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对各类人才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在我市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中专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其他相关政策不变。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25年末。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遵照新的政策办理。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31日
附件下载: